11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即 原 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