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恩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7萬6,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2,6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