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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慶智
              吳淑娟
              林慧宜
              林慧音
              楊美錦
              蔡馥羽
              蔡汶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金安
              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一、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第17次民事會議決定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起訴後,民事訴訟法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關於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470
  1號(併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75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
  行事件,就超過第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債權超過附表四部分不存在;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即原判決超過附表四不利於上訴人關於本金、利息、違約金部分)。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據上訴人於114年8月28日具狀陳報稱:系爭借款應依抵押權及所擔保借款債權本金【上訴人主張之借款本金為林慶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吳淑娟5,400萬元、林慧宜3,000萬元、林慧音3,000萬元、楊美錦1,500萬元、蔡馥羽1,700萬元、蔡汶含500萬元】,自借款日至約定之清償日,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並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按約定之違約金週年利率36.5%計算違約金;另依上訴人於112年9月12日答辯狀稱被上訴人就本件借款均僅支付利息,且自107年2月1日起即未支付利息今。則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為6億0,581萬4,000元(計算式詳附表一);而第一審判決確認存在之附表四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為2億3,171萬2,132元(計算式詳附表二),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應為二者之差額即3億7,410萬1,868元(計算式:附表一總額605,814,000元-附表二總額231,712,132元=374,101,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萬1,7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3萬1,7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一】
依上訴人主張之借款本金及利率,計算利息、違約金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8月8日)止(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一、林慶智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週 年利 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2
2,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40,280,000元
3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4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5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5借款本金總額5,000萬元)+(編號1~5利息違約金總額100,700,000元)=150,700,000元
二、吳淑娟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4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8,056,000元
2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3
3,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60,420,000
4
1,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30,21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5,400萬元)+(編號1~4利息違約金總額108,756,000元)=162,756,000元
三、林慧宜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2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3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3,000萬元)+(編號1~3利息違約金總額60,420,000元)=90,420,000元
四、林慧音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2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3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3,000萬元)+(編號1~3利息違約金總額60,420,000元)=90,420,000元
五、楊美錦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2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2借款本金總額1,500萬元)+(編號1~2利息違約金總額30,210,000元)=45,210,000元
六、蔡馥羽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2
1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元
3
1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元
4
1,0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20,14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1,700萬元)+(編號1~4利息違約金總額34,238,000元)=51,238,000元
七、蔡汶含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利率
利息違約金數額

1
500萬元
107年2月1日
112年8月8日
36.5%
10,070,000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借款本金總額500萬元)+(編號1利息違約金總額10,070,000元)=15,070,000元

★一~七筆總計:605,814,000元
(計算式:150,700,000元+162,756,000元+90,420,000元+90,420,000元+45,210,000元+51,238,000元+15,070,000元
=605,814,000元)

【附表二】
依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本金及利率,計算利息、違約金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8月8日)止(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一、林慶智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4,775,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805,749元
2
19,6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3,314,116元
3
9,402,5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586,608元
4
4,925,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831,060元
5
8,0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349,945元
6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24,035,725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5借款本金總額46,742,500元)+(編號1~5違約金總額7,887,478元)+(編號6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24,035,725元)=78,665,703元
二、吳淑娟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1,472,953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248,551元
2
1,841,191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310,688元
3
27,700,4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350,569元
4
11,0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856,175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42,014,544元)+(編號1~4違約金總額2,765,983元)=44,780,527元
三、林慧宜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20,862元
2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11,497元
3
9,8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62,120元
4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7,966,198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28,950,000元)+(編號1~3違約金總額3,394,479元)+(編號4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7,966,198元)=40,310,677元
四、林慧音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20,862元
2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11,497元
3
6,3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069,832元
4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5,040,431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25,440,000元)+(編號1~3違約金總額2,082,191元)+(編號4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5,040,431元)=33,282,622元
五、楊美錦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8,600,66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08,848元
2
1,103,231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86,163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2借款本金總額9,703,891元)+(編號1~2違約金總額295,011元)=9,998,902元
六、蔡馥羽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3,826,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645,611元
2
7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24,870元
3
7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18,120元
4
8,62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454,566元
5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8,444,534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13,886,000元)+(編號1~4違約金總額2,343,167元)+(編號5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8,444,534元)=24,673,701元

★一~六筆總計:231,712,132元
(計算式:78,665,703元+44,780,527元+40,310,677元+33,282,622元+9,998,902元+24,673,701元=231,712,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