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被 告
宋羿萱律師
原 告
張佳淑
吳金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1,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