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借名登記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
上訴聲明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萬1365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10萬292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