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原 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被 告 胡善棚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6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1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