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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
共 同 王翼升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陳瑋伶
陳汎瑜
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員 被告兼上四 人共同訴訟 代 理人 陳信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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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