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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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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原      告  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胤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王翼升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陳瑋伶 

            陳汎瑜 

            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秀員 
被告兼上四
人共同訴訟
代    理人  陳信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