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船井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依其
上訴聲明所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51,685元,依照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5,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