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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張峯明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就原告請領工程款之前提即是否經驗收合格,另本件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是否有部分屬業主即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力公司)另行交由原告承作,應由天力公司給付予原告等節,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