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吳光雄
上 訴 人 鄭義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萬4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7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