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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榮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勝雄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榮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榮孟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