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宣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光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3,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