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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曜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萬4,66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萬8,13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