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字第194號
原 告 樊琳
鐘文俊
共 同
複 代理人 藍健軒律師
被 告 王玟文
楊立成
主 文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且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