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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96號
原      告  呂巧雯 
被      告  徐海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被告送達回證今未歸,如僅為此再開辯論又似無必要,足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