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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揚名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春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博斯事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中工分行
111年9月30日
186,764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