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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陳佳彬即統貿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筌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新吉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1年9月25日
116,359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