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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佶興股份有限公司陳梓銘
臺中市第二信用
合作社大智分社
110年12月16日
112,184元
F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