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愛屋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下稱
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6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
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除字第253號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有該判決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