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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陳韶軒即祥益樂器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真珠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飯石真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112年1月15日
495,905元
A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