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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呂淑美即格萊商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8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美食園事業有限公司
沈琬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后里分行
111年7月15日
24,822元
X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