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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龍喬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湧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益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施源霦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110年12月5日
151,200元
AQ0000000

2
益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施源霦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111年2月5日
33,719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