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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盧國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鼎向紘廣告有限公司
劉起為
元大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2年12月5日
16,000元
AH0000000

002
鼎向紘廣告有限公司
劉起為
元大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2年1月5日
16,000元
AH0000000

003
鼎向紘廣告有限公司
劉起為
元大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2年2月5日
16,000元
AH0000000

004
鼎向紘廣告有限公司
劉起為
元大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1年12月5日
16,000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