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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廖月雲即定揚木箱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4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利輪股份有限公司
陳健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豐原分行
112年1月15日
27,090元
F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