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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友吉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4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布塞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陳振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
112年2月28日
36,000元
W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