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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雅景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方圓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張淑卿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112年10月31日
56,858元
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