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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苓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王苓蓁
玉山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2年5月17日
89,1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