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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騰達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炎山
訴訟代理人
王怡靜
上列
聲請人
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裁判
費。查
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