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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何素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約翰工業有限公司高建全
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111年9月30日
12,000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