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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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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大陸商廣州市宏曉包裝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潤有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吳佩真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亞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及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3民終1019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二、大陸地區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2020)粵0191民初1405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三、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  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 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在大陸地區之給付貨款爭議,前經㈠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結果,認定相對人應向聲請人支付貨款美金14,175.77元、逾期付款利息、遲延履行期間之債務利息,及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41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3民終101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㈡大陸地區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2020)粵0191民初1405號民事判決結果,認定相對人應向聲請人支付貨款人民幣16,263元、逾期付款利息、遲延履行期間之債務利息,及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7元;㈢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結果,認定相對人應向聲請人支付貨款美金35,566.78元、逾期付款利息、遲延履行期間之債務利息,及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847元。上開判決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在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3民終1019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2020)粵0191民初1405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文書生效證明書、民事委任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公證處(2022)粵廣南沙字第26534號、第26535號、第26536號、第26537號、第26538號、(2023)粵廣南沙字第16074號、(2023)粵廣南沙字第23890號、第23891號、第23893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核字第046944號、第046945號、第046946號、第046948號、第046950號、(112)核字第050002號、第070199號、第070208號、第070209號證明為證,經核前開人民法院判決書內容,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前開人民法院判決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