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京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