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24號
即 原 告 楊雅旬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楊雅旬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於同年月23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