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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6號
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件被告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明兩造已達成和解共識,請求再開辯論,併利作成和解筆錄,是本院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