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張逸帆
張逸安
兼上2人
上列
上訴人3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保險字第29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張逸帆、張逸安、張榮吉等3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153元、1,534,153元、1,534,153元,依序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277元、29,277元、29,277元,均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請分3筆繳納,以利判別),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