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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暨緊急處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13號
抗 告
人 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謝憶箖
相 對 人
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多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碧菁
上列
當事人
間
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
暨
緊急處置事件,
抗告人
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
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