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靖昌科技有限公司
李秉謙律師
相 對 人 皕特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937號),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至今長期積欠聲請人鉅額貨款,其中113年6月貨款僅7萬6976元,金額
非大,亦無力清償,顯瀕臨無
資力與聲請人高達416萬0309元
債權相差懸殊。又聲請人瞭解其經營狀況,發現相對人公司登記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為坐落農地之老舊鐵皮建物,原登記之工廠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已於111年2月25日歇業,另處登記之工廠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係2層樓舊透天,並無生產能力。在在可知相對人已無償債意願及能力,為恐相對人脫產,逃避債務,致日後有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願供
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請准為
假扣押等語。
二、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假扣押;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
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
假扣押之原因,係指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均屬之。債權人就該
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
假扣押。若債權人就
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
假扣押之要件。又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
假扣押之裁定。
三、聲請人
上開主張,依其提出之請款明細表、發票及銷貨單、相對人原登記公司資料、GOOGLE街景圖等件,
堪認就
本案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然就
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僅稱
系爭貨款未清償、原工廠地址未營業、現工廠登記址無法生產
云云,尚無從使本院大致相信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隱匿財產,或對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達無資力狀態等
假扣押之原因。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
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依上說明,應認其就
假扣押之原因未為釋明,雖陳明願供擔保,亦不能補足釋明之欠缺,故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