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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娟  


相  對  人  胡妙庄即和來建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3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請求已成立和解,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兩造已就本案請求成立和解,業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建字第64號、111年度全字第13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31號卷宗查閱無誤。茲聲請人以兩造已和解而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