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胡妙庄即和來建築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3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
兩造間之
本案請求已成立和解,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前因
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
嗣兩造已就本案請求成立和解,業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建字第64號、111年度全字第13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31號卷宗查閱無誤。茲聲請人以兩造已和解而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