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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劉淑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109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09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起訴,故本案假處分強制執行程序已無必要,今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業已向本院聲請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有該裁定在可稽。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