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字第10號
即再審原告 呂宜璇(即呂淑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9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