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31號
再 審原 告 順盟運輸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嘉彬汽車貨運股分有限公司、陳學坤間
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
參照)。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61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
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程序所應核定者為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9,19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