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魏瑞泉
相 對 人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一、
按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5款、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231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