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王啓盤等人間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對該裁定聲明
異議,視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
裁判費。查
本件抗告之程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
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