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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邱靖栯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鄭政杰 

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2月2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94H141)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一「和解金額」欄所示金額中之如「聲請強制執行金額」欄所示金額部分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113年9月1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830H83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二「和解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分別於民國113年2月26日、113年9月1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分別於113年2月29日及113年3月31日前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一「代墊款」、「第13.14月保障薪資」欄所示金額;於113年9月18日前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二「年終工資」、「勞保費滯納金」、「特休工資」欄所示金額,相對人今仍未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分別於113年2月26日、113年9月16日調解成立,且相對人應於113年2月29日前給付各聲請人除附表一「第13.14月保障薪資」欄以外所示之金額,並應於113年3月31日前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一「第13.14月保障薪資」欄所示之金額;相對人並應於113年9月18日前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二「和解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2份(案號:394H141、2830H830)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又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給付乙節,有各聲請人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為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一(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姓名
工資
第13、14月保障薪資
資遣
代墊款
和解金額
聲請強制執行金額
(即「第13、14月保障薪資」欄加計「代墊款」欄之金額)
1
鄭政杰
17萬7,981元
10萬7,540元
9萬7,459元
5萬元
43萬2,980元
15萬7,540元
2
邱靖栯
40萬3,426元
26萬6,400元
27萬8,527元
5萬5,513元
100萬3,866元
32萬1,913元

附表二(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姓名
年終工資
勞保費滯納金
特休工資
和解金額
1
鄭政杰
1萬1,114元
3,263元
4,092元
1萬8,469元
2
邱靖栯
/
1萬2,796元
0
1萬2,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