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56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3年9月1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830H83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0,318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積欠年終工資、勞保費滯納金及代墊款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9月1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之積欠年終工資新臺幣(下同)76,200元、勞保費滯納金2,718元、代墊款1,400元並於113年9月18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至積欠工資108,933元、
資遣費67,196元部分因
非聲請人聲請範圍,茲不贅述),相對人
迄未履行調解方案
所載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兩造前因上述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調解成立,成立內容如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年終工資76,200元、勞保費滯納金2,718元、代墊款1,400元、積欠工資108,933元及
資遣費67,196元,並於113年9月18日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下稱
系爭調解方案),
惟相對人迄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且有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1份在卷
可稽。又聲請人就系爭調解方案僅請求其中年終工資76,200元、勞保費滯納金2,718元及代墊款1,4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系爭調解方案履行伊義務,據以聲請就年終工資76,200元、勞保費滯納金2,718元及代墊款1,400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