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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周家甄
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9月1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830H83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0,318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積欠年終工資、勞保費滯納金及代墊款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9月1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之積欠年終工資新臺幣(下同)76,200元、勞保費滯納金2,718元、代墊款1,400元並於113年9月18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至積欠工資108,933元、資遣費67,196元部分因聲請人聲請範圍,茲不贅述),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上述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調解成立,成立內容如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年終工資76,200元、勞保費滯納金2,718元、代墊款1,400元、積欠工資108,933元及資遣費67,196元,並於113年9月18日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下稱系爭調解方案),相對人迄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且有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1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就系爭調解方案僅請求其中年終工資76,200元、勞保費滯納金2,718元及代墊款1,4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系爭調解方案履行伊義務,據以聲請就年終工資76,200元、勞保費滯納金2,718元及代墊款1,400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