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曾成祺 李明倫 許福龍 楊翠燕 黃淑華 張蕙芬
送達處所:臺中市○里區○○路00號0 樓 陳孟琪 李 妹 王靜宜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廖翎鈞 林秀雯 黃家瑜 楊家權 張有志 湯雅如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李明岳 曾成仲 陳葦蓁 邱雅青 張淑眞 李姿伶 郭曉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楊雅茹 黃堂淵 張雅筑 白尚如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吳伊眞 兼 相 對 人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3年6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53H573)調解結果, 相對人應給付各 聲請人如附表「和解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積欠工資、 資遣費、特休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與各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積欠工資」欄、「 資遣費」欄及「特休工資」欄之各項目金額和解,各聲請人和解金額合計如「和解金額」欄所示,相對人 迄未履行調解方案 所載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上述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3年6月2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和解金額」欄所示項目金額,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53H573)1份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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