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力甄
相 對 人 玉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3年11月4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03H1023)調解結果,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344,903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
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1月4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344,903元,於113年11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然相對人屆期並未履行調解方案
所載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就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03H1023)、聲請人存摺影本各1份附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
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