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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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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徐嬿儀  
相  對  人  海神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淞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1月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33E0883號)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13年5月至113年9月份工資差額、延遲補償、端午節金及留任補償金20萬1,999元、資遣費1萬223元、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4,000元及113年10月份實領薪資為1萬7,227元,共計新臺幣23萬3,449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13年12月5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內容,就新臺幣22萬3,226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13年5月至113年9月份工資差額、延遲補償、端午節金及留任補償金20萬1,999元、資遣費1萬223元、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4,000元及113年10月份實領薪資為1萬7,227元,共計新臺幣23萬3,449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13年12月5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前開調解結果所示給付內容就22萬3,226元部分尚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22萬3,226元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