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袁培峻
相 對 人 煜鼎興業有限公司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528H1156)調解結果,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49,584元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幾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積欠工資新臺幣49,584元。相對人
迄未履行調解方案
所載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
按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清償期,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
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
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民法第315條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於113年1月9日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並作成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且未約定清償期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案號:3528H1156),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