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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張耀南 
            高天賜 
            葉建科 
            葉建威 
相  對  人  樂家人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翠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4月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05H288)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張耀南新臺幣82,057元,聲請人高天賜新臺幣45,750元,聲請人葉建科新臺幣90,683元,聲請人葉建威新臺幣35,79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4月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13年4月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13年4月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05H288)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