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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專調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蔡啟仁 


相  對  人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第一項聲明請求金額及繳納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未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繳納聲請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